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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年未休的年休假应该怎样进行折算?

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

  • 离职时未休年假需折算工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含正常工资中已支付的100%,需额外补发200%)。
  • 折算公式
    未休年假工资 =(当年应休天数 - 已休天数)× 日工资 × 200%
    (注:日工资 = 月平均工资 ÷ 月计薪天数(21.75天))

二、计算步骤

确定全年应休天数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5天
  • 满10年不满20年:10天
  • 满20年:15天
    (以职工离职前的累计工龄为准)

计算当年可休天数

  • 折算公式
    当年应休天数 =(在职天数 ÷ 365天)× 全年应休天数
  • 结果不足1天的部分按1天计算(司法实践中通常向上取整)。

扣除已休天数

  • 若当年已休部分年假,需从折算天数中扣除。

计算补偿工资

  • 补偿金额 =(未休天数 × 日工资)× 200%
    (额外补偿部分,不含正常工资)。

三、示例

案例
职工累计工龄8年(全年应休5天),3月31日离职(在职90天),未休年假。

  • 折算应休天数:(90天 ÷ 365天)× 5天 ≈ 1.23天 → 按2天计算(向上取整)。
  • 补偿计算
    若日工资为500元,则补偿 = 2天 × 500元 × 200% = 2000元

四、注意事项

企业不得单方清零
即使职工主动辞职,企业也无权取消未休年假补偿,否则违反《劳动合同法》。 时效问题
职工可主张离职前2年内的未休年假补偿(部分地区支持3年)。 争议处理
若企业拒绝支付,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五、操作建议

保留证据
留存劳动合同、工资单、年假记录等,作为维权依据。 书面确认
离职时与企业书面确认未休年假天数及补偿金额,避免纠纷。

总结:职工主动离职时,企业必须依法折算未休年假并支付额外200%的工资补偿。建议双方提前沟通明确补偿方案,确保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