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义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该条文规定了用工单位的基本义务,其中“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包括执行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同工同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该条文确立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这为年休假待遇的平等性提供了法律基础。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年休假安排】
“劳务派遣单位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该条文是规范劳务派遣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核心规定,明确了在无工作期间和休假天数不足时的处理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权益的保障,涉及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两个主体,其责任分配如下:
在实践中,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
综合来看,劳务派遣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权益保障是一个涉及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双重责任体系: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于一方,而是需要双方在派遣协议中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共同确保员工的合法休假权益得到落实。如果发生争议,员工可以同时向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