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同时需满足:
培训性质: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如海外进修、专项技能认证),不包括岗前培训、安全培训等基础培训; 费用凭证:用人单位需实际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如学费、差旅费等),且有明确支付凭证; 书面协议:服务期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 二、违约金约定的合法性限制上限规定:
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
示例:
禁止扩大范围:
违约金仅针对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不得因其他原因(如业绩不达标)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费用范围:
仅限直接培训费用(学费、资料费),不包括工资、社保等劳动报酬性质支出。
《劳动合同法》第22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
“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建议双方在约定时明确培训内容、费用明细及违约金计算方式,避免争议。如遇纠纷,保留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